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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区科工商信局
  • 文件状态:失效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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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工商信〔2018〕3 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8年1月5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精神,加快风险投资集聚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是指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意见生效后新迁入(以商事主体登记核准日期为准)的并且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及实际办公地点均在经区科工商信局研究选定并公示无意见的风险投资集聚区内;

  (二)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三)须承诺自收到最后一次扶持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与统计关系、不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项目正常退出的除外),如有违反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意见扶持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除满足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监控中心可查。

  第四条(一)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奖励。

  1、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按其实收资本的1.1%给予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收资本的增量,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110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2、对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契约型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并且以自身名义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年限已满一年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1.1%给予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之后每年申报一次,计算当期比上一申报期实际投资规模的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经认定奖励55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3300万元。

  (二)对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奖励。

  对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经认定给予奖励300万元(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连续36个月实际发生的租金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面积如下:

  (一)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300平方米(以租赁建筑面积计,下同)租金;

  (二)实际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500平方米租金;

  (三)实际管理规模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租金,并按其补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

  (以上租金不含管理费,且最高租金补贴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第六条对获得本意见第四条奖励或第五条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认定给予连续5年奖励,其中前3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9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后2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含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第七条本意见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奖励中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风险投资机构自行确定)发放给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受托管理机构申报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以上奖励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并审定扶持名单,审定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相关机构和个人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政府部门规定各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以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工商信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项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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