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区大调解格局,创新调解组织形式,保障各类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规范优秀人民调解员设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中威望较高、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在其机构组织下设立,以其个人名字命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要有1名以上调解员,有条件的单位一般应配备专职调解员。
第二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字”、“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三条 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调解工作室以其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员,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外,还应当政治品质好,有5年以上调解工作经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向区司法行政部门递交以下资料备案:
(一)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三)所属调委会关于成立个人调解室的报告;
(四)被用于命名个人调解室的调解员情况说明。
第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范围。
(一)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区域范围内开展调解业务;
(二)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或邀请,开展专项人民调解工作,但应当征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三)配合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纠纷排查预防以及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进行调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习惯(包括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进行调解,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七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吃请受礼;
(六)收取任何费用;
(七)从事与人民调解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人民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应持证上岗,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第九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接受属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制作的调解文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档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保存,个人调解工作室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每月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矛盾纠纷化解数据,每半年报告工作情况。
个人调解工作室受理群体性纠纷的,应及时向所属调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办案补贴按海珠区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违反《海珠区个人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的,按照《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