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财发〔2017〕250号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财绩〔2014〕5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海珠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珠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广州市海珠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财绩〔2014〕5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系统。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二)科学规范。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
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三)公正透明。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执行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批复;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四)指导区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参照预算单位职责对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债务的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二)配合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公开等过程。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并对本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是现阶段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绩效目标的设计应该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预算单位需对本部门(单位)提供的绩效目标和证明材料负责。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项目未按要求提交绩效目标及其相关材料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该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目标设置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债务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批复给预算单位,并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公开项目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的同时提交调整后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预算单位通过绩效运行跟踪发现绩效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时,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参考绩效运行信息,对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良好的,应跟进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对绩效运行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要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意见,督促预算单位进行纠正;发现绩效运行情况较差,应要求预算单位作出说明,确实无法完成绩效目标的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及区审计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三条 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及绩效监督结果、审计部门的绩效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在完成各项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作为政府开展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三方评价和项目自评结果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预算支出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规定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定期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并在财政预算安排采用包括:不予安排预算资金;收回年度未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的预算资金,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等措施。
对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绩效问责。
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邀请民意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公众代表)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队伍。预算单位应配置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印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