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
为了进一步加快海珠区基层文化事业发展,规范我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海珠区公建配套文化设施使用办法》,经广泛征求区委宣传部、区国资局、法制办等部门及各街道意见后,形成该使用办法。现将《海珠区公建配套文化设施使用办法》颁发给你们,请依照使用办法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海珠区公建配套文化设施使用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涂强,联系电话:34269823)
附件
海珠区公建配套文化设施使用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珠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提高文化设施的公益性和使用率,确保设施的文化属性,保障公建配套用于文化设施,规范公建配套在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使用标准,根据《海珠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办法》(海府【2004】3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配套文化设施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文化公用建筑,例如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中心、文化站等,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此类文化设施在本细则内统称为公配文化用房。区内的公配文化用房由区国资局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接收,管理、使用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配文化用房的使用应坚持规范、专业、便民、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建配套用地的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公益为原则,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丰富本区人民的文化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使用办法
第四条 确保所有的公配文化用房必须用作文化用途。
第五条 在接收公配文化用房的过程中,若当地文化站(室)的面积未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达标标准的,公配文化用房优先用于文化站(室)的建设;若当地文化站(室)面积已达到广东省特级文化站标准的:1、面积在200平方以下的,移交给当地文化站统一管理使用;2、面积超过200平方以上的,由海珠区文广新局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为推进海珠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扩大海珠区的文化影响力,弥补我区文化建设的不足,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筹使用的公配文化用房,将按照公开竞争、社会参与的原则募集合作方共同开发使用。合作方须具备以下范围: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法律规定者除外);2、运营项目需以文化产业为主体,如艺术长廊、书画展览,能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发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艺术培训等服务等,以无偿或低偿的服务为主。
第七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度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公配文化用房合作方。有意向的合作方须在公开征集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申请(一式三份),内容包括:本组织或个人的文化优势,该公配文化用房的预算投入资金、建设效果图,该公配文化用房建设投入后的公益效果估算,该公配文化用房的使用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公配文化用房的合作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如无投诉意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九条 合作形式可多样化,着力打造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特色和亮点。以租赁形式合作的,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合作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10个工作日内,应按使用申请的内容进行建设并管理使用。如有未按申请建设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权撤销合作。
第十一条 合作的公配文化用房接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统一管理。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每年度对合作应进行公配文化用房使用情况综合评估。如1次不合格发出整改通知。如连续2次不合格,撤销合作并收回公配文化用房。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内容拟定,如遇政府有其他用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前一月通知合作方,合作方须无条件撤出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珠区公建配套文化设施使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海珠区公配文化设施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 |||||||||||
地 址 | 电话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电话 | 手机 | ||||||||
公配物业座落 | 街道办 路 | ||||||||||
本组织或个人的文化优势(简写,详细内容在申请书中说明) | 申请用途 | ||||||||||
预算投入资金 | 元 | ||||||||||
承诺投入运营时间 | 年 月 | ||||||||||
公配文化设施物业名称 | 栋号及层数 建筑面积(m2) | 使用面积(m2) | |||||||||
备注 | |||||||||||
申请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是真实的。因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单位/本人承担。 申请单位/本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