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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海市监〔2016〕54号
  •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 文件状态:失效
关于印发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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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监〔2016〕54号

关于印发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已通过海珠区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反映。

  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海珠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联系人:贺华富、乔华  联系电话:89008135、89008026)


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质监〔2015〕88号)《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海府办〔2011〕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第三条 商事登记地或者法人登记地在海珠区,积极参与实施海珠区标准化战略,依法经营或依法开展活动的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每年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专项划拨,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审核确定的资助金额超过年初预算与历年节余之和时,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专题报区政府申请追加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项目。
    第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和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项目、额度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八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6万、4万元。

  (二)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研制的,分别资助8万、5万、4万、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研制的,分别资助4万、3万、2万、1万元。

  (三)标准化项目认证

  1、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资助8万元;完成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资助6万元。

  2、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5000元。
    第九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列为市、区两级标准化工作考核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每年待区财政局资金划拨到位后开始上一年度申报资助工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应在项目完成或项目获批次年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相关事宜,受理各单位申报材料,并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审核,报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副区长)批准后,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至申请单位,并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标准研制申报资助材料。

  1、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未三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其他项目申报资助材料。

  1、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未三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根据所申报的资助项目不同分别对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各级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标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资助:

  1、申报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2、申报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3、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4、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战略”是指相关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化,以技术标准化带动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竞争力水平的战略性工程。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单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为参与制定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

  同一个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多个满足申报条件的参与单位的,由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最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穗质监海〔2014〕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珠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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