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监〔2018〕127号
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关于印发海珠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务办、区供销社,各街道:
为推进我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珠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联系人:章文超,联系电话:89000015)
海珠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肉菜市场(下称“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建〔201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补贴适用于海珠区内的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补贴的申报主体为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申报主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市场企业商事登记并在海珠区内经营的企业。
(二)自主投入资金,并按照《海珠区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指引》完成了对市场升级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鼓励市场自主投入对市场实施升级改造。扶持补贴含改造投入补贴、进度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一)改造投入补贴。市场企业投入升级改造资金总额(简称“改造投入”)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改造投入的15%给予补贴扶持;改造投入超过100万元且在200万元以下的,按改造投入的20%给予补贴扶持;改造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改造投入的30%给予补贴扶持。本项补贴上限不超过60万元。
(二)进度补贴。在规定时间完成市场升级改造并通过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合格的,按照改造投入的10%给予进度补贴。本项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公布申报指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验收及评审。
1.申报主体认为本市场升级改造已完成的,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
2.改造投入评审。验收通过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改造投入的真实性进行评审并出具改造投入评审报告。
3.验收和委托第三方评审时间,不计入市场升级改造时间。
(三)申报补贴。申报主体凭改造投入评审报告,按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补贴。
(四)名单公示。区市场监管局将拟扶持补贴项目名单及申报主体名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市场监管局在5日内,将项目名单、申报主体名单及补贴金额等资料函报区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市场、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享受市、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第七条落实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严禁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作他用、中途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获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骗取扶持补贴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有效期届满或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