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委、区政府在全区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府办事效率,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区政务办会同区各有关单位积极探索“容缺受理”机制,选取了71项政务服务事项作为海珠区第二批容缺受理事项,并调整第一批容缺受理目录中的6个事项。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珠区容缺受理事项及可容缺材料清单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珠区政务管理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海珠区容缺受理事项及可容缺材料清单目录(第二批)
一、新增容缺事项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事项 | 事项属性 | 可容缺材料 | 补齐方式 | 容缺时限 | 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类事项 |
1 | 区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文件;企业及项目环卫行业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 | 区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 行政许可 | 公司章程、管理人员列表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3 | 区档案局 | 公民建立个人档案馆的备案 | 公民建立个人档案馆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档案行政备案事项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 | 区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 | 区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6 | 区环保局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7 | 区文广新局 |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专家评审意见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8 | 区文广新局 | 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专家评审意见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9 | 区文广新局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行政许可 | 专家论证意见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10 | 区文广新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发(游泳、通用项目) | 行政许可 | 经营单位出具的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11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设备清单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12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13 | 区发改局 | 区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 现场勘查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14 | 区教育局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身份证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15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资人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科容缺) | ||||||||
16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合伙人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科容缺) | ||||||||
17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资人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
18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19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住所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0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1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合伙企业(仅限普通合伙)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2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合伙企业(仅限普通合伙)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23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合伙企业(仅限普通合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4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5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科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6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科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7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科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28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29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0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项目中变更股东(股东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项目中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1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入伙变更的,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股东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2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3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营业场所,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4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企业住所,变更后的企业住所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5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6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合伙企业(仅限普通合伙)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7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8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39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40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
41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2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回收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未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可容缺) | ||||||||
43 | 区安全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新办、延期换证、增加品种、迁移经营场所类) | 行政许可 | 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经营场所的真实照片(A4纸彩色打印,须包括门牌号、房号、公司名称、公司内外部全景)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4 | 区安全监管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表格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5 | 区农业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生源预测材料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6 | 区农业局 | 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 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 行政备案 |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7 | 区住建水务局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 (行政备案)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资质证书已暂停办理,国务院令第698号文件已取消含资质的规定,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暂未取消,故对申请人提交该项资料不作要求。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48 | 区住建水务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 (行政备案)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
49 | 区住建水务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 (行政备案)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
50 | 区住建水务局 |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51 | 区住建水务局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2 | 区住建水务局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其他 (行政备案) | 反映起重机械主要部位的4R规格彩照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3 | 区住建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其他 |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工伤保险) | ||||||||
54 | 区住建水务局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广州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 | 行政许可 | 业主单位的书面委托书(租户办理时需提供)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5 | 区住建水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防洪规划申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6 | 区住建水务局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文件、初设概算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7 | 区住建水务局 | 迁移、损坏区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迁移、损坏区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8 | 区住建水务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行政许可 |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承诺书》原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59 | 区住建水务局 |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 | 行政许可 | 环保部门批文、公安消防部门批文、水务部门书面意见、地铁保护办公室书面意见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意见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60 | 区科工商信局 |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及旅行社分社备案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 | 行政备案 | 旅行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1 | 区科工商信局 |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及旅行社分社备案 |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登记 | 行政备案 | 旅行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2 | 区科工商信局 |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及旅行社分社备案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分社变更事项备案 | 行政备案 | 旅行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3 | 区公安分局 | 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备案 | 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备案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业 | 行政备案 | 从业人员登记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4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枪支配购证 | 民用枪支配购证 | 行政许可 |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5 | 区公安分局 | 旧货业登记备案 | 旧货业登记备案 | 行政备案 | 从业人员登记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6 | 区公安分局 | 从事收购、维修、加工待业备案 | 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 | 行政备案 | 从业人员登记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67 | 区公安分局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68 | 区公安分局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系统检测报告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69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养老机构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否 |
70 | 区民政局 | 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 领取审批结果后提交,取得该批复后一周内提交(交件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容缺时限内补正,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 取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 否 |
71 | 区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授权委托证明(申请住宅类建筑物销名)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 |
二、调整容缺事项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事项 | 事项属性 | 可容缺材料 | 补齐方式 | 容缺时限 | 调整结果 |
1 | 区环保局 | 办理选址意见 | 办理选址咨询意见 | 公共服务 |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勘查现场时收取 | 承诺办结时限 | 取消事项 |
2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职务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理) | 营业执照立等可取。待公司成立后,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经理任职人员,并到我办理局备案登记 | 承诺办结时限 | 新增可容缺材料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
3 |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职务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理) | 营业执照立等可取。待公司成立后,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经理任职人员,并到我办理局备案登记 | 承诺办结时限 | 新增可容缺材料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广州市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 | 领取营业执照前补齐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可容缺) | ||||||||
4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子事项更名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 |
5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领取审批结果前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子事项更名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
6 | 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授权委托书 | 领取审批结果时提交 | 承诺办结时限 | 该项可容缺 材料取消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