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海珠交警大队: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反馈。
海珠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22年2月11日
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预警
3.1预警信息发布
3.2预警分级
3.3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响应终止
5.信息发布和报送
5.1信息发布
5.2信息报送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宣传教育
7.2应急培训
7.3应急演练
7.4监督考核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海珠区辖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与各街道和区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成立统一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各部门、区街两级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实现快速响应,及时应对。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鼓励企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海珠交警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由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2.2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和各街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转发经市政府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等信息。
(2)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4)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的制定等情况,对各街道、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协助媒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协助市做好空气质量监测;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区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停止组织室外集体活动。
(4)区科工商信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落实应急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5)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房屋建筑、交通建设工地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6)区水务局:负责牵头督促水务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水务建设工程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作物落叶等综合利用工作,减少露天焚烧现象。
(8)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在上级部门指导下,严格要求活动主办方、承办方暂停组织户外群众性文化旅游体育赛事活动,做好人群疏散和善后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院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10)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区公安分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1)区市场监管局: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销售的燃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违法企业依法处理。
(12)区城管和执法局:负责制定、落实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负责监督落实违建拆除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督促指导街道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扬尘、占道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13)区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15)海珠交警大队: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16)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监督企业落实应急监管企业的停产、减排措施,落实“一厂一策”实施;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扬尘、占道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并负责属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
3.预警
3.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信息转发工作。
3.2预警分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3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协助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住建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区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3响应措施
(1)各责任单位要依职责逐个排查辖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并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公示牌”。纳入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且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特殊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3)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4.3.1 Ⅲ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三排放阶段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减排SO2、PM、NOX: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工业企业督促落实全投低氮燃烧措施和错峰生产开展氮氧化物减排;强化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实施涉VOCs工序限产措施,其中对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对销号式整治效果较差,或未有效开展无组织收集、排放管控水平较低,或执法检查、走航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异常企业实施停产措施;责令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机动车维修企业每日0时-12时暂停喷漆、调漆、烘干等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工序。强化对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辖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暂停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作业;燃油工程机械(应急抢险工程除外)暂停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6)余泥码头防尘。建筑废弃物余泥码头停止作业。
(7)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减排SO2、PM、NOX: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工业企业督促落实全投低氮燃烧措施和实施限产减排;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其他工业企业督促开展错峰减排措施;强化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或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实施暂停VOCs工序作业措施;对销号式整治效果较差,或未有效开展无组织收集、排放管控水平较低,或执法检查、走航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异常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制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工业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责令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漆、调漆、烘干等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工序;强化对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暂停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燃油工程机械(应急抢险工程除外)暂停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2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6)余泥码头防尘。建筑废弃物余泥码头停止作业。
(7)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减排SO2、PM、NOX: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其他工业企业督促开展限产措施;强化对使用天然气等工业锅炉的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企业实施暂停涉VOCs工序作业措施;对销号式整治效果较差,或未有效开展无组织收集、排放管控水平较低,或执法检查、走航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异常企业实施停产措施;责令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漆、调漆、烘干等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工序。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辖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引导开展夜间加油。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和护坡喷浆、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作业暂停;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应急抢险工程除外)暂停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2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6)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7)余泥码头防尘。建筑废弃物余泥码头停止作业。
(8)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9)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10)民用源减排。停止产生主要影响的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4.4响应终止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应急响应信息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2)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信息发布和报送
5.1信息发布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
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达到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条件或以上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气象快报到市政府及成员单位。上述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转发工作。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2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包括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反馈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按要求上报。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6.2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6.3通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监督管理
7.1应急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7.2应急培训
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3应急演练
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7.4监督考核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依法依纪上报市监察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
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包括: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城市配送车辆、燃油燃气运输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单双号限行: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的按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
(2)本预案由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解释。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
(4)各责任单位每年8月10日前将更新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在实践中遇到其他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海府办(2016)33号)即日废止。
附件:1.海珠区重污染天气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2.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附件1
海珠区重污染天气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2
海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表1-1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
表1-2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
表1-3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