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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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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办〔2017〕35号

 

 

关于印发《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街各科室(部门)、社区居委会:

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海滨办〔2017〕6号文同时废止,请以此件为准并遵照执行。

 

 

                              滨江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30日

 

 

 

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小额工程库的管理

第三条 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库,于每年年底在公开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经滨江街道小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纳入滨江街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库(以下简称小额工程库)管理。小额工程库每年更新完善,原则上1年调整1次,库容量不超过20间企业。

第四条 申请加入小额工程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施工企业中标后弃权的,无正当理由的一律移除出小额工程库对于被使用科室、部门投诉服务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经小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调查并认定属实的,将记录在案,如累计有效投诉达3次,则将该企业移除出小额工程库,永不选用;对工程质量存在特别严重问题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永不选用

三、设计监理公司的选定

第六条 工程设计监理公司的选定,由小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和街纪工委从各单位、部门推荐的企业中审核、比对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每年小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选取1间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购买设计监理服务,原则上1年调整1次,并签订服务合同。

四、施工企业的选定

第七条 预算费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建设部门先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小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小额工程办)联合申请建设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制作工程项目报价,再由申请建设部门自行在小额工程库中选取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申请建设部门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交小额工程办备案。

第八条 预算费用3-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建设部门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小额工程办联合申请建设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制作工程项目报价,并由小额工程办主任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小额工程办以邮件等方式通知小额工程库的施工单位前来应标。小额工程办收集资料后,在街纪工委的监督下,由申请建设部门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认中标企业,并按街纪工委“三重一大”要求填报《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应标企业只有1间时,参照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如没有企业应标的,小额工程办重新联合申请建设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公司制作工程项目报价,再进入招标流程。

第九条 按正常程序办理将会对日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急抢险排危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漏水、堵塞、电力故障、房屋安全等,申请建设部门应联系设计监理公司制作工程项目报价,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自行在小额工程库中选取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申请建设部门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交小额工程办备案。

第十条 如遇到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特殊专业资质或联合资质的企业,而街小额工程库内企业均未能满足该要求时,则小额工程办可联合申请建设部门邀请符合项目资质的企业应标。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选定后,由申请建设部门代表和小额工程办到会成员在《小额建设工程服务单位确定表》中签名确认结果,并由小额工程办主任在党工委会议上通报。

五、建设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施工,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增加部分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经本办法相关程序确定的施工企业,由申请建设部门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施工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后,由设计监理公司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完工后由申请建设部门和设计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评审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最终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街道党政领导班子。  

滨江街道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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