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政策文件库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
江南中街道一次性慈善资助实施办法
  • 分享到
  • -

  江南中街慈善会是面向辖区困难群众实施慈善救助的社会组织,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社会救助补充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民排忧解困,海珠区江南中街慈善会根据《海珠区一次性慈善资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海珠区江南中街慈善资助实施办法》。本办法是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应急)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后的补充。
第一条  慈善资助经费的来源

  (一)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二)其它方式得到的物质与钱款。

  第二条慈善资助的对象、范围

  (一)本街户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及散居孤寡老人、孤儿;
(二)本街户籍患有重危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病的人员;

  (三)本街户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可向街慈善会申请一次性慈善资助。患如下重大疾病者视情况救助:

  (一)重大疾病救助

  1、广州市慈善医院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度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 (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2、广州市残联核定的17种较严重的慢性疾病:

  (1)慢性消化性溃疡;(2)慢性支气管炎;(3)支气管哮喘;(4)高血压;(5)冠心病;(6)风湿性心脏病;(7)肺源性心脏病;(8)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9)慢性肾炎;(10)慢性肾盂肾炎;(1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12)甲状腺功能低下;(13)糖尿病;(14)痛风;(15)帕金森氏病;(16)癫痫;(17)精神病。
3、危及社会的特殊病种: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  资助的标准

  一次性慈善资助的标准为每一个资助对象在一个慈善资助年度内,视慈善资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慈善资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江南中街慈善会的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后,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一) 因患危重疾病导致特困的,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资助金;

  限额资金救助的标准为:

  (1)已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下(包括2000元)的救助10%,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救助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救助25%,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5000元 ;

  (2)未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后,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先申请临时性慈善救助 (3000元以内),后续个人实际负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按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10000元。

  (二)因家庭困难而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资助金。

  第五条 申请资助程序

  申请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本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困难情况,因病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需要附上疾病诊断证明、诊治医院病历、医疗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劳动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失业人员特困证》和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院医疗票据原件及费用结算清单;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真实的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出具有效期的《失业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第七条  资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受助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连同申报资料上报街慈善会进行审核。

  (三)街慈善会在收到资助申请资料后,应联系、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经街领导审批后才能发放。

  第八条  资助款项支付程序

  街慈善会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合格后,对申请资助对象进行评估,提出资助意见。同意资助决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划拨资助款,并告知社区居委会;不同意资助的,应告知社区居委会,并通知申请人退回全部资料。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办法中未列明的特殊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文件法规,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后,及时展开救助工作。

政策 | 解读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