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门)、社区居委会:
《海珠区海幢地区慈善资助实施办法》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珠区人民政府海幢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10日
海珠区海幢地区慈善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街道慈善资助体系,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海珠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海珠区一次性慈善资助实施办法》、《海幢街道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助的对象、范围
(一)本街户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及散居孤寡老人、孤儿;
(二)本街户籍患有重危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疾病的人员;
(三)本街户籍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等灾害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在海幢地区工作、生活的非海幢街户籍人员遭遇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慈善资助标准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可向街慈善会申请一次性慈善资助。
1.助困助学。对本辖区内的低保户、低收户、边缘困难户、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救助对象,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因突发变故,享受政府临时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重大节日前给予500元∕人(户)内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本街户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镇低收入困难救助的在读高中(职中)、大专、本科全日制学生,经各种救助仍无力支付学费或学杂费用的,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在救助对象入读第一年,发放一次性慈善资助金。
(1)入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院校)资助标准1000元∕人;
(2)入读大专高校资助标准2000元∕人;
(3)入读本科高校资助标准3000元∕人。
2.重大疾病救助。因患有广州市慈善医院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广州市残联核定的17种较严重的慢性疾病及危及社会的特殊病种(具体病种参照《广州市海珠区一次性慈善资助实施办法》的第三条)的人员。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特困人员,在享受广州市临时医疗救助后,仍需要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按个人自付药费80%给予资助(因特殊情况所在居委情况说明和医院用药情况说明可给予自付费用、床位费和护理费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三无”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散居孤儿。在一个慈善资助年度内,可给予8000元以内的资助金。
3.其他资助。本街户籍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等灾害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海幢地区工作、生活的非海幢街户籍人员遭遇特殊困难人员。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资助,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说明,由街道班子会议研究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资助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慈善资助的家庭或个人,由本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地或暂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二)填报《海幢街慈善资助申请表》1式两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等相关证件;
(五)医疗发票原件或加盖已救助部门业务用章的医疗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医院的诊断证明;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需提供街道司法所核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提供申请人广州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
(十)录取通知书;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受助人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资助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科进行审核。
(三)街道社会事务科在收到资助申请资料后,应联系、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上门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加具资助意见和数额,报街道分管社会事务科的领导审核,再报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四)根据《海幢街道财务管理制度》通知,10000元以下的资助金,由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再审批;30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由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第六条 资助款项的支付程序
经审批同意资助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由资助人凭资助审批手续,到街道财务室领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资助款。经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也应书面告知解释不符资助条件的理由,并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领回全部资料。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海珠区海幢地区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