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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石头街道办事处
南石头街道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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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南石头街道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街道经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自有的产权用房、历史用房、公配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委托南石头街道社区中心(集体资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产办)按照《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出租及管理。

  第三条资产办对街道物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具体承担本街道物业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物业出租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公开叫价、政策性安排等方式进行招租。涉及历史债务、抵押或法律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应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物业(土地),经街道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可考虑采用政策性安排进行招租,以兼顾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业招租,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公开信息。

  第六条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土地)招租,应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招租。政策性安排方式进行招租的除外。

  采用政策性安排方式招租的物业(土地)的租金拟定,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物业(土地)的历史租赁、使用情况。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土地)招租,应在可比情况下,参考以下四个标准,拟定租金起步价:

  1、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网上最新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有房产证的物业租金;

  2、区、街各经营单位的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租金;

  3、附近同类物业的租金;

  4、物业的历史租金。

  第八条物业(土地)出租经营的审批权限:

  1、合同期限3年以下、物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由资产办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叫价招标办法拟定承租人,上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2、非商业性质的物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商业性质的物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需超过该期限的(5年以下),由资产办提出申请,呈分管领导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

  3、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在10年以下的、或物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由资产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审定。

  4、合同期限超过10年的;或物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由资产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物业公开叫价招租办法:

  1、物业合约期满前30天内应进行网上公示招租,并召开竞租会进行公开竞拍。

  2、物业公开叫价招租,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公开招租信息,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

  3、物业招租公示期满后应在5天内拟定竞租会时间和地点,通知竞租人。竞租人应在竞租会现场缴交竞投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竞租底价的两倍。公示报名期间内无人登记竞租的,则报名期相应延长7日,7日内仍无人报名竞租的,则重新拟定物业租金价格和条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

  4、竞租会如只有1名竞租人参加,不论该竞投人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均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竞得后,竞投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视为该竞投人反悔;多于1名竞租人参加的,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以锤定音,确定竞得方,中标方式为价高者得。原租户享有同等价格下的优先承租权。物业竞租会应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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