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穗规〔2009〕623号) 、《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穗规[2009]1718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南石头街道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创新之区、国际商贸交往中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化名区、幸福美丽海珠的目标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严控违法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辖区建筑施工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能力,坚决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管理有人盯、有人管、有人促、有人干的工作局面,为我街推动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证。
二、建设工程范围
含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危房(农居民自建房)改造的原状维修、改建,历史违法建筑物的危房(农居民自建房)维修,各种征地复建、异地复建工程、非居宅性质房屋装修工程(含临街商铺装修)、市政及燃气工程,电梯加装工程。
三、组织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南石头街成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南石头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南石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南石头街道办事处分管城管、执法、安全生产副主任(含非领导职务班子成员)、南石头派出所所长。
成员:南石头街道城市管理科负责人、南石头街道综治办负责人、南石头街道安监中队队长、南石头街道执法队队长、南石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南石头食药监所所长。
成员单位:南石头派出所、南石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南石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街道党政办、街道综治办、街道城管科、街道执法队、街道安监中队、街道来穗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环监所、各社区居委会等科室部门为成员单位。
(一)管理办公室主任:街道城管科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导和实施全街限额以下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推进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综治维稳组长:街道综治办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内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三)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组长:街道执法队负责人。负责组织巡查、制止、查处建设工程中的违反文明施工、违法建设、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四)消防及安全生产监管组长:街道安监中队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隐患的巡查、排查、查处工作,并将排查发现的消防隐患问题及时移交公安和消防部门跟进查处。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长:街道党政办负责人。负责组建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后勤保障工作。遇突发事件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向上级汇报有关信息等工作。
(六)食品安全组长:南石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内食品销售行为、食品卫生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查处工作。
四、职责要求
(一)工程备案制度(责任部门:城管科、执法队、区相关职能部门)
1.取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实施建设施工前应把建设工程的审批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意见书、审批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交街道执法队备案。
2.限额以下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实施建设施工前先到建设工程所在居委进行登记,明确工程建设时间、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堆放点设置及处理方式,凭居委已办理登记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平、立面图、权属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建设工程维修申请书(需权属人签名,村、社、居委加注意见并盖公章确认)和危房现状远、近全貌、重点局部照片、满足施工条件的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资料统一交街道城市管理科核查、备案,符合条件的领取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
3.历史违法建筑危房(农居民自建房)的维修、改建、装修;各种征地原址复建、异地复建等特殊工程的建设由街道城市管理科收集相关资料后报街道分管领导,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4.非居宅性质房屋装修工程(含临街商铺装修)、市政及燃气建设工程由所在居委会在日常巡查中督促装饰工程业主到街道城市管理科报备相关资料,凡符合备案条件的按照备案程序办理,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向上级职能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5.凡备案的建设工程,街道城市管理科核对资料登记备案后复印一份转街道执法队、安监中队作为执法监管的依据。
(二)工程监管制度(责任部门:城管科、执法队、安监中队、环监所、来穗中心、社区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施工单位)
责任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各部门相应职责
(1)城管科每月对已经办理《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和没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工程,进行统计汇总。
(2)城管科环保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使监督检查。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对建筑施工场所下达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职责。
(3)执法队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网格化执法、责任到人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机制。应履行告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个人)依法按审批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有扩建、加建、超建行为,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开展施工作业。
(4)执法队网格责任人应定期巡查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对网格内违法建设工程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并由街道执法队严格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向街道办事处和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时报告),并详细记录网格执法日志,坚决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5)对抢建成为事实的新违法建设工程执法队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后,进行销号处理。执法队在用足执法手段的同时督促动员当事人自拆;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拆义务时,街道执法队应迅速牵头组织强拆,积极协调公安、司法、综治、居委等人员参与的联合行动实施强制拆除,并负责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执法队负责辖区建设项目中无证施工、不文明施工、噪声扰民、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等的查处工作。
(7)执法队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按照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场所下达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职责。
(8)城管协管员每天进行例行巡查,发现未办理规划许可或未办理《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于当天上报执法队、城管科、安监中队(上报表格见附件一)。
(9)安监中队建立定期对辖区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隐患风险点危险源巡查排查、督促整改、查处工作,制作工作台帐。根据《海珠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委托书》的委托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权。工作指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海珠区应急管理局对建筑施工场所下达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职责。
(10)街道环监所应在辖区内选择设置便民的建筑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日产日清,有偿供居民使用,加强对偷倒建筑废弃物巡查清理工作,做到当日发现当日清理。
(11)街道来穗中心应加强对历史违法建筑物和新建违法项目的出租管理,按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提供违法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供街道执法队共享。
(12)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历史违法建筑物和新建违法项目的场地证明的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禁止提供场地证明。
(13)南石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定期严格对建设工程使用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严格掌握违法建筑物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14)社区居委城管专职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三日内,掌握管辖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临时)建设工程(新增未办备案的非居宅性质房屋装修工程,含临街商铺装修)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生产状况、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情况,督促施工建设或装饰工程业主规范堆放余泥渣土及时清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及时到城管科办理备案手续。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群众投诉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了解并将掌握情况迅速报街道城市管理科、执法队、安监中队。
每周将辖内新增小额工程上报执法队(上报表格见附件二),新增未办备案农(居)民自建房,危房改造工程上报城管科(上报表格见附件三),该两表同时抄送安监中队备案。
有物业管理的督促物业加强居家装修安全生产监督,加强管理。
(15)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小区内维保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小区内的维保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入小区开展维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维保人员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街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查、指导。
(16)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后,须在施工期间现场张贴。
2.联合行动制度
(1)限额及以下小型工程:由城管科汇总和统计出街道在册的已备案的小型工程名录后,每月1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交执法队、安监中队,由执法队、安监中队会商巡查计划,并组织城管科、环监所、居委会、来穗中心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执法,以月为周期,实施全覆盖巡查,并形成检查文书留档。
新增备案申请和没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工程,城管科牵头组织执法队、安监中队对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建筑废料清运等宣传,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以月为周期。
(2)大型在建工地:由执法队提供我街辖内大型在建工地名录,街道安委会牵头制定全覆盖联合综合检查方案(包括工作排班表、检查情况登记表格制定等),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专项安排,由街道党政班子领导轮流带队,城管科(环保队)、执法队、安监中队、环监所等部门抽调专人按照职能对工地进行包括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安全生产、环卫保洁等在内的综合检查,各部门检查后按照各自职责需要对有关检查登记表格等进行存档。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对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2.各相关部门因未按本规定尽职尽责,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进行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