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9189公顷(28.7835亩),其中建设用地1.9189公顷(28.783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青苗补偿。
非住宅性质房屋合法产权部分采用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拆一补一”原则给予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核定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面积;无合法产权部分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合法产权面积按房屋价值标准补偿:
框架结构:108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96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8400元/平方米。
2、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产权部分,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建设相关规定的,按重置价标准补偿:
框架结构:35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3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500元/平方米。
3、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无合法产权部分,补偿面积由被征收人、街道、征收部门及测量单位共同确认后,按建筑材料费标准补偿,不再给予相关奖励及补助:
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3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5、房屋附属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补偿:
阁楼、夹层:400元/平方米;
雨棚:300元/平方米;
简易房:300元/平方米.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无合法产权部分不予征收奖励。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我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28.783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158.31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冯锐光;电话:3431756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反馈。异议提交地址为:海珠区新港中路419号(联系人:卢伟雄;电话:31950206 ;邮编:51031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