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沥滘第一、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至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318公顷,我区已于2026年2月3日发布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穗海府征预告〔2026〕1号,以下简称“原《预公告》”),因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发生变化,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预公告》中第一点“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调整为“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实施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原《预公告》(穗海府征预告〔2026〕1号)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三、补充公告期限: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25日。
专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