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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海府征房〔2026〕3号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滘城中村改造项目悦来及胜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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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6〕6号)等有关规定,现海珠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征收海珠区南洲路92号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海珠区三滘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关于提供三滘城中村改造项目悦来及胜步地块选址的复函》及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海珠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权利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优先采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非住宅房屋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现状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

  六、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领取。

  八、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普查情况:本次征收范围内不涉及历史建筑等保护名单,规划用地为绿地。

  九、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情况:本项目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并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该报告已按程序进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并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海珠区东晓路56号二楼

  联系电话:020-84025429

  联系人:李杰文

  现场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7号

  联系电话:020-35625845

  联系人:林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提供三滘城中村改造项目悦来及胜步地块选址的复函(合并).pdf

  2.广州市新中轴海珠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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