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
《海珠区关于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
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海珠区关于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优势,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体系,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以及《广州市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实施办法》(穗文广旅〔2024〕16号)等市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要强化政治引领,把握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把握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潜能、盘活闲置等方式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活力,实现降本增效,形成开放多元、充满活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格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建、改建、购建、置换、配套、租赁、资源共享等方式形成的海珠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涵盖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各单位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其他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以下统称“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根据需要决定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化运营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在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中承担中心馆、总馆或类似职能的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专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运营的过程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三章 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
第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参与整体运营:社会力量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维护,包括物业、安保、设施管理等,并且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通常一个设施参与整体运营的社会力量只有一个。
(2)参与项目运营:社会力量仅承担指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不涉及物业、安保等运营维护工作,具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由产权单位根据设施定位和职能综合确定。通常一个设施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力量以项目形式参与运营。
(3)社会合作运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场地共建、参与承办等方式,合作开展文旅志愿服务、节庆文艺活动、文化艺术培训、文创产品开发、非遗保护传承等文化艺术活动,助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此外,为满足公民在公共文化设施利用与公共文化服务参与过程中的延伸需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利用一定的空间开展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文化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
(2)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文化需求的公共服务。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按照效能原则引导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文化服务供给、提升文化服务质量,推动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3)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简餐饮品、导游导览、场地服务保障等辅助性服务,或销售文创产品、体育用品等商品。
第九条 鼓励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打造消费新场景,重塑文化新空间。支持和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及参与运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精品演出、高端展览、艺术培训、研学体验等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得益彰。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前提是相应公共文化设施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收取费用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是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外的个性化、特色化项目;
(2)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应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等原则,在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收支情况、项目收费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收费标准应符合市发改部门出台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区级配套文件;
(3)收取费用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不得超过总服务内容的1/3;
(4)应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5)服务收费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比价法衡量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设置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该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的10%(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不高于建筑面积5%的比例上限配置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
(2)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采用出租方式运营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等有资质的公开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3)在公共文化设施内开展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应以满足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公众需求为主要目的,服务内容与形式应当与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相关性;
(4)应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承接主体遴选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测算。公共文化设施实施社会化运营之前,应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按照不同参与运营模式开展对承接主体参与运营费用的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测算工作。
(2)审批。产权单位在实施前,应当基于运营费用的测算结果形成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方案,报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意识,鼓励、支持管理增效和创新增效的先行探索。
(3)确定参与方。采用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承接主体。
(4)明确合同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设施名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绩效目标、评价标准与违约责任等内容;社会化运营的内容中涉及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拟收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收费的具体内容(以及总服务内容的清单及收费内容所占比例)、收费标准(成本法或比价法)及其制定依据(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市场比价来源)、拟收费项目的运营前景、利润分成等。
(5)开展过程管理。要根据合同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需支付资金的,按合同约定条件及履行情况支付相应资金。
(6)实施考核评价。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力量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力量的信用档案,根据评价、考核和反馈等多种途径维护、更新信用档案,将信用档案作为评价社会力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参与整体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免费开放,符合《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可足额获得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及人员激励等。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公共文化设施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绩效评估工作,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完善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激励机制,将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作为该类单位分配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既要体现重点岗位有效激励,又要合理兼顾其他岗位收入平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主管单位需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质量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公共文化设施主管单位落实上级相关价格政策,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保障。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确保公开、透明、高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 鼓励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和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打造社会化工作和流程的模范样本、建设高水平的特色服务项目和设施空间、推动培育优质高效的社会力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8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