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
《海珠区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宣传部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肖曙光,联系电话:34269823)
海珠区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挖掘我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根据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 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21〕85号)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文旅资〔2023〕93号)以及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文广旅〔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街道文化站等文化文物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点,经批准后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以下“文化文物单位”均指纳入试点的单位)。
第二章 开发原则与模式
第三条 文化文物单位要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深入挖掘海珠历史资源,紧密围绕岭南文化、海丝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以及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特色,开发兼具艺术性、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文化服务(统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
第四条 文化文物单位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确保文物安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文化文物资源,开发、销售文化创意产品,为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而组织研学、演艺、社教等文化活动,开发数字文化产品及衍生品,编印出版物,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新质文化消费场景,提供订制参观及讲解,引进高质量收费特展等门类多样的文化增值服务等业务,相关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文化文物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与文化创意相关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重点文旅企业等开展合作。文化文物单位在遴选合作单位时要设定科学、合理的资质条件,确保选择到合适的合作单位。可采取自主研发、授权开发、联名开发、委托经营、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水平,扩大文化创意产品消费。
第三章 产品销售与保护
第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空间,通过合作、出租等多种方式,设立文创商店,展示、销售文化创意产品;可在旅游景点、大型文化设施、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场所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销售文化创意产品,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开设网店,积极创新“互联网+文化”的营销推广方式。
第七条 文化文物单位要在做好文化文物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文化文物资源开放共享,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设计提供更丰富的要素资源。对用于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其持有单位可授权合作方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或合作分成比例,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定价。对已经衍生取得的作品、品牌、商标等成果,应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做好相关登记管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激励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取得的收入按财政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文化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调剂安排,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绩效工资发放等。
第九条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绩效评估工作,会同人社、财政、税务、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将开发业绩作为该类单位分配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办法,合理制定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倾斜,既要体现一线开发人员有效激励,又要合理兼顾不同岗位人员收入合理平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报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用足用好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单位需加强文化创意产品质量审核把关,加强有序开发及资金的规范管理,同时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研究解决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的障碍和困难。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评估机制,强化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指导和监督,加强意识形态的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开发的产品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守正创新,确保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文化文物单位在试点中要规范管理,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收入分配等纳入本单位重大决策内容,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9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