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已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海府征补告〔2026〕4号)(以下简称“原《公告》”),因原《公告》内容调整,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原《公告》第四条第三点调整为:“(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南西环三滘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二期)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版)》(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告时间:
(一)补充公告时间: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3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56-58号,联系电话:020-840261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9月3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4楼(联系人:利用管制科,联系电话:020-8439802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三、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附件:东南西环三滘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二期)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版).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