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4〕第 62 号)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一德粉面世家(广州)餐饮店(个人独资)
一、违法事实
董金泉系一德粉面世家(广州)餐饮店(个人独资)的投资人。该店于 2024 年9 月 12 日在海珠区瑞兴大街30号106内进行使用可调压的调压阀、燃气软管穿墙、燃气软管超过 2 米、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面积达49 平方米;本单位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本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仍在海珠区瑞兴大街30号106进行使用燃气软管超过2米、使用三通头的行为,且未一瓶一管。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二、告知情况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94、事项编号 5.33,你单位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4〕第 62 号),因你(单位)已歇业,无法直接送达投资人董金泉本人,于2024年11月20日留置我单位的法律文书后,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EMS寄送告知书至一德粉面世家(广州)餐饮店(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瑞兴大街 30 号 106,204房,EMS单号为1091433437435),邮政多次联系你(单位)但无人接听,邮件于2024年12月1日退回我单位。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邮政EMS寄送告知书至董金泉本人(EMS单号为1091433440535),董金泉拒收,邮件于2024年12月3日邮政退回我单位。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4〕第 62 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兴大街海珠智汇科技园A5 栋三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4〕第 62 号).pdf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