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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海综石强催字〔2024〕3442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2-19 09:38:52 来源:南石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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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赵宇(身份证号码: 512921********6198 )

  一、违法事实

  因当事人赵宇于2023年4月份期间,在广州市海珠区翠城北街6号(翠城花园16栋)805房擅自建设雨棚(建筑面积:3.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催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南石头街道办事处于 2024年5月10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海石综执处决〔2023〕1004号),已于2024年5月14日有效送达,要求你(单位)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合计3.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海综石强催字〔2024〕3442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催告书(海综石强催字〔2024〕34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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