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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海房管决〔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17:44:51 来源: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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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周启宪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龙骧大街13号之1二楼头房


  经调查,你有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你长期未办理直管房续租手续,也未交回原承租房屋;二是你将该房屋违规转借他人使用。以上事实有《接管通知书》《广州市直管房(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直管公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直管公房催办租赁手续通知书》《催告函》、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卖者,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管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交还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四)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私自调换直管房的”,第二十五条:“应当交还房屋但相关单位或个人逾期不交还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屋占用费”的规定及《租赁合同》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约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解除与你签订的广州市海珠区龙骧大街13号之1二楼头房直管房《租赁合同》。

  二、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腾空租住房屋、交还租住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同时,清缴水电等相关费用。

  三、如你逾期交还房屋或拒不交还房屋,我单位将依照《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你办理退房手续并交还租住房屋之日,按成本租金的标准收取房屋占用费685.6元/月,按房屋占用费总额的100%收取违约金685.6元/月,占用费及违约金合计1371.2元/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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