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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转移登记至海珠区卫生健康局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2-19 14:45:51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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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经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于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首次登记的,应当与接收单位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接收单位可以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的规定,本府决定将原登记在广州国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建配套设施(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丽林街13号,建筑面积102.2440平方米,规划用途卫生站)和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建配套设施(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柏信街11号,建筑面积52.8466平方米,规划用途卫生防疫站)归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所有。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单方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转移登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电话:020-831234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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