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海综素强催字〔2024〕0064号)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肖亚丰(经营字号:广州市海珠区丰丰农产品店)
一、违法事实
肖亚丰系广州市海珠区丰丰农产品店的经营者。该店于2024年7月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9号商铺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摆设蔬菜商品一批,占道5平方米,持续经营2小时。2024年7月25日,再次在上述地址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占道5平方米,持续经营2小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11月19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素处字〔2024〕第0064号),已于2024年12月27日公告送达肖亚丰,要求肖亚丰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而肖亚丰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二、告知情况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1600元整,缴纳加处罚款¥1600元整,共计¥3200元整。
(二)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三)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已歇业,电话通知经营者肖亚丰本人,拒不配合前来我单位签收法律文书,2025年4月21号通过邮政EMS寄送肖亚丰本人(EMS单号为1173414267348),肖亚丰拒收,邮件于2025年4月24日邮政退回我单位。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海综素强催字〔2024〕第0064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20-8442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