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公告
何凤莲、梁凤斯、苏建萍、何志成、何志恒:
经查实,你(单位)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涉嫌擅自进行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当时(违法建设期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
依据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测绘报告》《查册资料》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海珠区宝岗路1号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穗综海违建告字〔2026〕0001-0005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珠区宝岗路1号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收以上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号
联系电话:020-34084533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