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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31 16:27:44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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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以下建筑物构成违法建设,因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为充分保障涉案责任人各项权利,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现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

  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58号2号楼交警大队北侧建设一幢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54.8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号,电话:020-34268819)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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