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旺金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栾雪松):
一、违法事实
本单位于2026年8月4日对广州市海珠区旺金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7月24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89号101房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我单位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我单位于2026年7月31日复查发现你单位仍在广州市海珠区侨港路89号101房进行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占地面积为4平方米,持续时间6小时,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的行政处罚。
二、告知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6〕第22号),告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未能有效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6〕第22号)。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瑞兴大街海珠智汇科技园A5栋3楼)签收以上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瑞综执告字〔2026〕第22号.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