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海府征房〔2013〕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地铁二、八号线同福西路站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2012〕185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安置具体工作由海珠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华西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房屋地点和范围: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附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海珠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海珠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东晓路56号 现场办公室地址:岐兴西南横一巷9号
联系电话:84025429 联系电话:34146476
联系人:邓子铭 联系人:李杰文
特此公告。
附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复印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