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治理宣传倡议书
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主要类型有: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3.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危房以原状维修名义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拆除重建的。
5.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开、堵门窗,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的。
哪些不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
(三)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四)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雨水调蓄设施、排水净化设施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违法建设的责任后果
1.除了强制拆除外,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还可以对违法责任人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经营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违规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罚款。
3.限制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建服务,违规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10万元罚款。
4.限制预拌混凝土企业或个人提供出售预拌混凝土,违规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10万元罚款。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重建的,有合法产权部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到十的罚款。
6.对于逾期不履行拆除责任或缴交罚款的,将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建设责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贷款、社会保障、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房屋及产权登记等。
7.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群众支持和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增强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配合拆除违法建设,不买卖、租赁违建房屋,积极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共同创建和谐美丽海珠!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