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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街道办事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3 15:41:29 来源:凤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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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街已查明你于九十年代末在广州市海珠区五凤村五村南边基2号,未经当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楼顶加建简易棚,加建面积为23.9平方米,违法事实存续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期收到本处理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23.9平方米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本街将依法申请海珠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相关规定,本街道办事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海综凤处字[2021]第002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3日

  经办人:何连        联系方式:020-8429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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