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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4 16:41:48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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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立案调查,广州市海珠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广州市手拉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爱中行社会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翠城格睿特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京华培训中心等5个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且未按规定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2〕4号)第十七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优能天才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海伦奥格雷迪戏剧培训中心、广州蓝莲临床营养与转化医学研究所、广州市海珠区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仁兰传统文化研究院等5个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2〕4号)第十七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体育舞蹈协会、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幸福平安联谊会、广州市海珠区台球协会、广州市海珠区物业租赁协会等4个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2〕4号)第十七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址: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首二层,电话:34073693),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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