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5 15:52:48
来源:海珠区新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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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58号之十建筑物责任人:
经查, 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58号之十(现水果档)建筑物责任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上址搭建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平房,建筑总面积为4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25号,电话:020-34104712)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新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新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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