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9 09:51:11
来源:瑞宝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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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和辉街45号1201房上层北向平台搭建砖混凝土构筑物的责任人:
经查,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和辉街45号1201房上层北向平台搭建砖混凝土构筑物,建筑面积为10.85平方米。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建设,违反了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名苑怡居街59号二楼,电话:020-34252303)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瑞宝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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