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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综素告字[2024]第0064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0-09 14:51:17 来源:素社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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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肖亚丰(经营字号:广州市海珠区丰丰农产品店)

  一、违法事实

  肖亚丰系广州市海珠区丰丰农产品店的经营者。该店于2024年7月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9号商铺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摆设蔬菜商品一批,占道5平方米,持续经营2小时。2024年7月25日,再次在上述地址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占道5平方米,持续经营2小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规定。

  二、告知情况

  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70项,你(单位)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海珠区素社街道办事处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1600)。《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综素告字〔2024〕第0064号),因你(单位)已歇业,电话通知经营者肖亚丰本人,拒不配合前来我单位签收法律文书,2024年9月26号通过邮政EMS寄送肖亚丰本人(EMS单号为1182990336674),肖亚丰拒收,邮件于2024年9月29日邮政退回我单位。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综素告字〔2024〕第0064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基立新村北十二巷四号二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素社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9日               

  (联系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8442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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