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海处字〔2019〕第1800041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0-24 11:31:36
来源:昌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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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景圣:
我街道办事处已对你(单位)涉嫌在海珠区细岗东一街9号之七未做好袋装收集建筑废弃物,未做好袋装收集建筑废弃物1立方米一案立案查处(立案号:穗综海立字〔2019〕第1800041号)。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现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相关规定,本街道办事处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海处字〔2019〕第180004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147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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