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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海处字〔2020〕第1800024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0-30 16:15:43 来源:昌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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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韬:

  我街道办事处已对你(单位)涉嫌在海珠区礼岗路78号三层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广州铭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施工面积为1376平方米,施工已进行10天,工程进度为13%,工程总造价为110万元一案立案查处(立案号:穗综海立字〔2020〕第1800024号)。经查明,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现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相关规定,本街道办事处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海处字〔2020〕第1800024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147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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