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要闻 > 通知公告 > 招标通告

2023年海珠区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机构质量评价工作项目需求书

发布日期:2023-05-22 14:11:27 来源:区民政局
分享到: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指导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持续提升海珠区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水平,海珠区民政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1家机构,开展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机构质量评价工作项目。

  一、项目需求

  (一)抽查评估资料:每季度的次月按上季度老人照护需求等级0-1级报告不少于10%、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2-3级报告不少于50%和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4-5级报告不少于100%的比例进行资料抽查;

  (二)上门核查存疑报告:对抽查中发现的存疑报告,由评价组安排评估员按照我市统一评估标准对评估对象开展100%上门复核,作为评估结论准确性的判断依据。上门核查量不低于抽查报告中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0-1级报告的2%、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2-3级报告的5%、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4-5级报告的10%,当各等级存疑报告数无法满足上述比例时,应从其他同等级的抽查报告中补足。上门核查每组由不少于2名经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单位培训合格的评估员组成,其中1人应达到评估质控员标准;

  (三)实地评价机构:评价组每半年开展1次评估机构运营管理实地评价工作,每次评价应由评价组安排3名评价人员同时进行,其中应有1名从事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服务2年及以上人员参与。通过服务现场及设备设施观察、文件审阅、人员能力测评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开展全面综合评价工作,实地评价结束后,双方对评价记录进行签名确认,评价机构现场反馈整改意见,但不得向被评估机构透露分数。

  1.服务现场及过程观察是指对评估机构的场地及服务过程进行现场观察并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人员情况、服务过程等。

  2.文件审阅是指通过材料收集和查看等方式,查阅评估机构的各类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档案、各类规章制度、服务记录等。

  3.人员能力测评是指通过现场提问、试卷测评等方式对评估员进行现场测评,测评人数不低于在册人数的20%。评估机构同一评估员在同一年度内仅参加一次人员能力测评。

  二、项目指标

  (一)评价机构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含养老服务、评估服务;

  2.为本项目配备专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3.组建不少于5名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构成的工作组。其中取得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培训合格证并从事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服务2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至少2名,职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至少1名、从事质量管理3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至少1名;

  4.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行为;

  5.近3年内在政府征信系统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人员要求:

  1.评价人员职业领域应涵盖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医疗、护理、养老、社工、质量管理等;

  2.熟悉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照顾护求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服务采购周期:一年。

  (四)服务区域:广州市海珠区。

  三、项目比选总价

  (一)项目经费:本项目重点比选项目价格、工作方案和措施,本项目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含人员经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日常督导产生的交通费用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含其他杂费(包括评估费用、税费、财务报告、不可预见等其他费用)和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服务项目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选单位负担。

  (二)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的款项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的所需文件为合同、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正式全额发票等。

  项目经费分2期拨付,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支付首期款资金,即项目经费的50%。项目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项目末期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由区民政局支付项目扣除评估费用后的剩余末期费用。如项目末期评估不合格,则当期资金不予拨付,如项目有结余资金,应按原渠道返还。项目资金拨付均以区财政局支付流程实际时限为准。如遇财政资金紧张或申请等原因,拨付款项可按期顺延。

  四、项目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一)递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5月27日17时(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递交方式:以邮递方式送至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1楼(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福利科)

  五、项目报名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规范的治理结构、清晰的财务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海珠区实际情况,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有同类项目运作的经验优先。

  (三)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熟悉和了解各类服务法规政策。

  (四)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政策与知识、方法与技能,项目服务期间,确保工作人员稳定。

  (五)比选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六、项目提供资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报名单位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概况、工作团队、主要工作业绩、承接项目优势、等级评估、近三个月在职人员社保名册等情况资料)。

  (四)针对项目需求书提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五)资料文件统一装入文件袋中密封,信封封面及文字打印方式注明比选申请人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所有密封处、纸张黏贴处(如有)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将被拒收。不符合比选人资格要求及投标方式要求的,以无效投标处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资料必须加盖公章(A4装订成册)密封送达,且应与实际相符,如有缺漏或虚假的,视为无效报名。

  附件:2023年海珠区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机构质量评价工作综合比选评分表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