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8-29 15:59: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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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涉黑涉恶犯罪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区辖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一) 电话举报:110(24小时)、34385535(工作时间);

  (二)邮箱举报:hzshceb2018@163.com;

  (三) 信件或当面举报:1.广州大道南999号东门信访局,邮编:510288;2.海珠区南洲路655号(海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邮编:510290;

  (四) 微信举报:关注平安海珠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基本属实的,涉黑案件视情给予50000—200000元奖励;涉恶案件视情给予2000—50000元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十一)“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十二)垄断一定区域内产品或物资经营的黑恶势力;

  (十三)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四)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医疗纠纷等案事件,严重妨碍小区、医疗机构等管理秩序,制造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五)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十七)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涉及不同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查实属于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成果,可以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海珠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分局确认并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区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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