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1 年3月20日-4月2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1-04-12 17:49:41 来源:区城管和执法局
分享到: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武汉爱普新机电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02号使用挖掘机将地下燃气管道挖穿,造成燃气管道损毁2021年01月06日10时20分,武汉爱普新机电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新凤凰直街83号对出路段进行道路开挖作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将地下燃气管道挖穿,造成燃气管道De63中压管壁损毁一处,损毁管道1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罚款10.00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伍**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8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0日20时47分,伍**(店名:伟能火锅)在广州市海珠区紫来大街7号102房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放桌、椅面积0.8平方米,持续时间1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05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周**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7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0日20时50分,周**(店名:牛仔记)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紫来大街11号前房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桌、椅面积2平方米,持续时间1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0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陈**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21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1日20时05分,广州市海珠区潮品阁服饰店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201号101房自编之一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面积约0.2平方米,持续时间1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05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银记肠粉店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20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1日20时10分,广州市海珠银记肠粉店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9、21号首层101室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放桌、椅,面积2平方米,持续时间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朱**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19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1日20时00分,广州市海珠区咯咯零食店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01号102房自编之二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放货物面积0.8平方米,持续时间30分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0500002021/3/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亿亿生鲜店穗综海处字〔2021〕第2500010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01日15时26分   ,陈晓倩(广州市海珠区亿亿生鲜店)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06号首层自编05铺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售卖蔬菜,设摊经营物品占地面积2平方米,经营时间6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朱**穗综海处字〔2021〕第2500008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23日22时02分,当事人朱**(大声公美食店)在广州市海珠区庆云里26号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活动,经营美食,摆放桌椅,经营面积:5平方米,经营时间: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穗综海处字〔2021〕第1900029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王**(广州市海珠区果俊王生鲜超市)于2021年1月27日20时3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146号123铺广州市海珠区果俊王生鲜超市经营中,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人行道路设摊经营,摆设蔬菜。水果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占地面积3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我队曾于2020年12月1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欧***穗综海处字〔2020〕第1900135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欧***(广州市海珠区好味多美食店)于2020年10月22日20时2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南边兴华侧街3号广州市海珠区好味多美食店经营中,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人行道路设摊经营,摆设7张桌子、28张椅子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占地面积22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我队曾于2020年10月19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2000002021/3/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刘**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23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3月16日20时22分,广州市海珠区渔之乐川餐厅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山大街34号103房部分进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摆放桌、椅,面积2.5平方米,持续时间2小时。《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1000002021/3/25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06号夜间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等不可停)2021年1月22日22时55分,广州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怡乐路71号中山大学南校园新建教师公寓项目工地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夜间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等不可停),使用混凝土浇灌工地临时道路   ,现场施工工人8人,使用混凝土车辆1台,挖掘机1台(用于平整路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事人未取得《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79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0800017号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2020年11月09日22时24分,广州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华洲路63号时代地产改造项目(南区仓库地块)进行余泥外运时,使用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2车次,车牌号分别为:湘ED6425,粤D60373。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2021/3/26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0800016号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2020年11月09日10时35分,广州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华洲路63号时代地产改造项目(南区仓库地块)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擅自排放建筑废弃物350立方米。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2021/3/26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武**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200159号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2020年11月30日22时35分,武**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怡海路与仲恺路交界进行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现场施工人员3人,使用挖掘机1台,运输(泥)车1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未取得《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79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700038号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2020年12月05日23时40分,广东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怡乐路71号中山大学教师公寓项目工地进行余泥外运工程夜间施工。现场施工人员8人,使用挖掘机1台,运输(泥)车3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事人未取得《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2021/3/2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展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200160号夜间施工(使用机械可停)2020年12月5日22时52分,广州展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21号进行基础支护桩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3人,使用吊机1台,混凝土车1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未能提供《广州市建筑施工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0.79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400223号夜间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等不可停)2020年11月30日00时40分,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新市头路新市头村改造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等不可停),现场正使用一台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有施工工人5人,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工程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0900082号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1日11时2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番禺大桥底沥滘改造工程(沥滘改造1号地块)工地,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擅自排放建筑废弃物725立方米。   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6.0000002021/3/2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4008号余泥外运时,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2020年08月14日02时59分,广州市和畅运输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江海大道进行余泥运输时,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不密闭装载1车次,车牌号:粤ACS546。根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2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2021/3/25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20012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1981年10月在海珠区基立道48-1号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一)擅自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及楼梯,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二)擅自建设一层简易结构厨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罚款1.8889012021/3/25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银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800050号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2020年11月27日16时01分,广州市银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广东祺晋建设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昌岗中路128号自编第一栋至第四栋进行装修施工进行装修施工,施工面积为3200平方米,施工已进行12天,工程进度为15%,工程总造价为2560000元。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5.12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祺晋建设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0〕第1800051号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2020年11月27日16时00分,广东祺晋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广州市银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海珠区昌岗中路128号自编第一栋至第四栋进行装修施工,施工面积为3200平方米,施工已进行12天,工程进度为15%,工程总造价为2560000元。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2.50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13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25日11时25分,黄**在海珠区江怡路大学印象门前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堆放垃圾0.5立方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10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林**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12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24日10时50分,林**在海珠区怡乐路怡景湾门前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乱堆放垃圾0.7立方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10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廖*穗综海处字〔2021〕第2100021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25日10时45分,廖*在海珠区滨江东路公交站旁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收集容器内,乱丢弃垃圾0.3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10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张**穗综海处字〔2021〕第0700006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16日16时26分,张**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新街11号将可回收的塑料瓶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06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08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16日16时20分,王**在海珠区江怡路怡趣街83号对出路面进行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投放垃圾为0.3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10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陈**穗综海处字〔2021〕第1700009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16日16时00分,陈**在海珠区江怡路新凤凰直街5号对出路面进行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堆放垃圾0.4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100002021/3/30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吴**穗综海处字〔2021〕第1200005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2021年02月01日10时30分,吴**(广州市海珠区忠欣水果店)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286号133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少于10次,发现而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2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五十二条罚款0.37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明记海鲜城穗综海处字〔2020〕第1900135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欧阳**(广州市海珠区好味多美食店)于2020年10月22日20时2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南边兴华侧街3号广州市海珠区好味多美食店经营中,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人行道路设摊经营,摆设7张桌子、28张椅子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占地面积22平方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我队曾于2020年10月19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37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闫**穗综海处字〔2021〕第2200004号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2021年01月23日19时40分,闫**(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蒙羊餐厅)在海珠区宝岗路荣德街30号之11第16、17铺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餐饮垃圾未单独分类、未密闭存放0.5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七条罚款0.50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歌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2200001号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2021年01月21日16时30分,广州市歌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海珠区南华中路293号二楼自编01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餐饮垃圾未单独分类、未密封存放1.5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七条罚款0.50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龙进餐厅穗综海处字〔2021〕第2200003号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2021年01月23日19时30分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龙进餐厅(投资人:何**)在海珠区宝岗路宝南尾16号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餐饮垃圾未单独分类、未密闭存放0.4立方米。《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七条罚款0.50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福中路分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2200002号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2021年01月21日10时00分,广东粤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福中路分公司在海珠区同福中路470号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损毁、未能正常使用2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第五十二条罚款0.1000002021/3/29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穗综海处字〔2016〕第1107-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海珠区后滘南街3号,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一)擅自拆除原有证载为一层487.73平方米混合结构建筑改建为一层   487.73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二)擅自加建6层部分5层5914.27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罚款10.4471762021/3/31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穗综海处字〔2021〕第34001号余泥外运时,运输车辆车厢外侧带泥行驶2020年12月24日10时00分,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在海珠区凤和商业广场二期项目工地进行建筑废弃物外运作业时,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致使建筑废弃物漏洒,造成海珠区逸景路地段路面受到污染,受污染面积70平方米。《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3000002021/4/1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易**(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优鲜食品商行)穗综海处字〔2021〕第2200023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2021年02月25日9时40分,易**(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优鲜食品商行)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48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我队现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11时00分之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1年3月17日9时25分,易**(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优鲜食品商行)仍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48号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超出经营面积0.5平方米,时长20分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罚款0.0500002021/4/1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李*穗综海处字〔2021〕第0700008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16日14时30分,李**个人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新街南一巷12号101未按规定将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塑料瓶未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060002021/4/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林**穗综海处字〔2021〕第0700007号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2021年03月16日15时10分,林**在海珠区赤沙南兴市场1723号之十二号个人未按规定将可回收的塑料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罚款0.0060002021/4/2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