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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31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4 16:06:17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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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液化石油气储灌站
穗海综处字[2024]肆002号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液化石油气储灌站于2024年3月6日10时许,在海珠区瑞宝南岸社大街十九巷1号101铺(广州旺星餐饮店招牌名湘源菜馆)进行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正在使用燃气进行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荔湾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充装配送,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存在“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罚款
1.00
2024/5/20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众诚顺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穗海综处字 【2024】叁003号
生活垃圾分类责任管理人未履行管理责任
2023年12月15日、2024年04月11日,佛山市众诚顺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高教花园1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未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罚款
0.37
2024/5/28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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