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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23 10:12:18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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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
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4号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于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在海珠区新业路79号131、132铺小掌勺美食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美食店正在使用燃气进行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南石头经营部配送,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罚款
1.00
2024/7/3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
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5号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于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在海珠区新业路79号A11捌道(广州)餐饮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正在使用燃气进行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洪丰经营部配送,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罚款
1.00
2024/7/3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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