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23 10:12:18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分享到: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4号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于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在海珠区新业路79号131、132铺小掌勺美食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美食店正在使用燃气进行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南石头经营部配送,广州市嘉和兴发展有限公司南石头经营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罚款1.00 2024/7/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5号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于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在海珠区新业路79号A11捌道(广州)餐饮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正在使用燃气进行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洪丰经营部配送,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洪丰经营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罚款1.00 2024/7/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