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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市海珠区中医医院)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剑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南园大街1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0105455370200H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的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31号,电话:020-83100336。),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020-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2022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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