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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蒋洪春,身份证号:412328***********8)

发布时间:2025-03-27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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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春(身份证号:412328***********8) :

  你是保利海珠天斯地块项目1C、6A、8A、10B、11A号楼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拖欠陈国春等55名劳动者报酬2562003.7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自《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支付陈国春等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该项目已完工撤场,劳动者聚集讨薪引发群体事件,我局无法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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