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洪春(身份证号:412328***********8) :
你是保利海珠天斯地块项目1C、6A、8A、10B、11A号楼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拖欠陈国春等55名劳动者报酬2562003.7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自《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支付陈国春等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该项目已完工撤场,劳动者聚集讨薪引发群体事件,我局无法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5〕第50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