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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民政局食堂运营供餐服务采购需求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海珠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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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拟通过比选方式采购2024年食堂运营供餐服务,欢迎符合要求、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按本公告的有关要求报送方案,现就有关需求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拟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一家机关食堂运营供餐服务供应商。食堂实行每天两餐(早餐和午餐)供餐制,供应商负责包工包料提供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服务内容

  食堂服务对象为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供应商承包期间不得对外经营。服务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机机关食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一层)。

  食堂以中餐形式整体由成交供应商承包,包括食堂管理、食材配送、食材烹饪、人员招聘、厨具餐具的清洁维护保养以及厨房的保洁等。厨具、餐具、生产设施设备及食堂运作必要的其他设施设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食堂场所、清洁用品、消防设施设备由采购人负责提供,食堂运作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均由采购人承担。供应商按时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开膳工作,与采购人根据实际用餐人数每月按实结算。

  三、餐费结算

  (一)工作日餐费按以下标准结算:早餐10元/人次、午餐30元/人次,工作日用餐人数约65人,款项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根据实际用餐人数按实结算。

  (二)紧急供餐:因采购人紧急工作需要,供应商需无条件提供餐饮服务,用餐人数、餐饮标准、预算、用餐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四、供餐要求

  (一)早餐应合理搭配汤粉、点心、炒粉炒面、粥类、粗粮类、青菜、小菜、奶类等餐品,午餐应合理搭配主食、荤菜、素菜、例汤、糖水、水果等餐品,供应商应结合实际在报送材料中明确供餐方案。

  (二)供应商应建立菜单每周定期轮换机制并将菜单提前一周公布。

  (三)供应商应提高饮食结构的合理、健康,推出节日或养生菜式,让餐品更多样、更健康。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

  (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四)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能力,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2年以上从业经历。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六、总体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必须持有食品经营相关证件,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接受采购人的管理和监督。

  (二)成交供应商必须直接经营管理食堂。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不得扩大服务对象及超出经营范围。

  (三)采购人食堂运营供餐服务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供餐服务等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招聘、人员管理、工资发放、劳动纠纷、用工风险、食堂人员工伤赔偿等一切人力资源服务,采购人负责监督,服务期限发生一切与其承包服务相关的意外和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供应商对食堂服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办理相关合法用工手续。对所录用食堂服务人员健康卫生问题要严格审查,保证食堂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做好食堂与派驻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服务期间的卫生检疫、健康证办理、体检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管理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及安全用电等相关责任,因供应商或派驻人员等相关原因导致发生的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造成的采购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费用、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六)供应商必须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安全环保、消防、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卫生监督等)和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若因供应商管理不善被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的,处罚款由供应商承担。

  (七)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对食堂的卫生状况、安全操作、消防操作、节能降耗的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如供应商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八)供应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供餐延误时,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如因供应商原因延误供餐,供应商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保障供餐。

  (九)运营中供应商须采用电子的形式进行消费就餐记录登记。

  七、工作人员要求

  (一)岗位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备不少于4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经理(主管)1人,厨师不少于1人,厨工不少于2人,岗位要求如下:

  1. 项目经理(主管)负责对食堂日常综合服务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采购人的食堂管理人员沟通联系,配合工作及时解决食堂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2. 厨师负责设置每日菜谱、烹饪食物、把关食材和食物的质量,负责烹饪设施的安全卫生。

  3. 厨工负责清洗食材、协助厨师烹饪食物,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和后厨的卫生工作,负责分餐,维持就餐秩序,为就餐人员服务。

  (二)工作要求

  1. 定期做好后厨清洁和消毒工作,清除卫生死角,保持墙壁、墙裙、天花板、 地面整洁,疏通下水道,垃圾桶须加盖并保持桶身的清洁,加强灭蝇、灭蟑螂、灭鼠等措施。

  2. 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讲究职业道德及各项文明礼仪(包括配备统一的工作服,着装整齐、干净),并自觉接受就餐人员的监督。

  3. 工作人员如有感冒、皮肤划伤等,不得带病上班;在工作期间患有传染病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康复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4. 食堂的剩余饭菜、废弃油脂应按采购人指定地方存放,由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但不得再重新利用于食堂膳食制用。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情况的,每发现一次,由采购人从供应商当月餐费结算款中扣除1000元;若被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况3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外,由于供应商重新利用剩余饭菜、废弃油脂制作膳食,导致发生用餐人员身体不适、食物中毒等一切食品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5. 供应商须做好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得出现任何人为的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并定期接受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食材供应要求

  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原材料(食材)的采购、验收和配送,并加强对采购原材料(食材)检测管理,确保安全保证品质。对原材料的采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采购人有权派员对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食材)的数量、质量新鲜度进行监督,且不承担由于供应商原因而造成过错的责任。

  (一)食材质量要求

  1.蔬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存在,蔬果类农药等化学物不得超标,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证明。

  2.冻品类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无虫蛀、无杂质。

  4.海鲜、河鲜类鲜活,身体饱满结实,无腐烂异味,肉质紧密有弹性,来源可靠放心,无毒,无害,无污染。

  5.鲜肉类应外观检测新鲜肉质柔软有光泽、无腐臭变质异味、无寄生虫、无粘液、无渗出液体,全部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保证为当日新鲜肉,并提供政府检疫部门出示的检疫合格证明。

  6.熟食类必须来源于正规店家,保证为当天生产的食品,并符合该类食品的行业标准。

  7.粮油、副食,调料类由正规厂家供货,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

  8.豆制品符合 GB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农副产品。

  2.供应商应保证食材运输车辆清洁干净,无污渍,无异味。对购买的食品分类用器具装载,不得混装,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保鲜防护措施。

  3.如因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引起食用的人身体不适、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经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后是供应商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4.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等不合格食材、食品的,一经发现,采购人将对供应商处以当月食堂供餐费用2倍的罚款。

  九、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二)报名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二楼办公室。

  (三)报名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四)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密封递交,材料添加页码和目录):

  1.企业简介

  2.供餐服务方案(包含餐品标准、人员管理、食材供应、配送运输、食品质量管理等食堂运营管理内容);

  3.同类业绩和相关项目经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无需委托则不需要提供);

  5.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明);

  6.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信用中国”网站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

  7.供应商其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拟)。  

  十、项目比选方式

  海珠区民政局将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报名供应商的整体资质、供餐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一家单位作为食堂运营供餐服务项目承接机构。

  十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小姐,电话:020-34073632(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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