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就业中心]档案的利用
一、主要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1号)。
二、受理条件
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并自愿将个人档案提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查阅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或档案专职人员申请办理查阅档案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注:查阅档案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大厅内,不得带离办事大厅。)
(二)借用档案。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确因需要借出使用,档案借用单位须先征得失业人员同意后(国家机关部门因执行公务除外),派中共党员或档案专职人员申请办理借用档案业务,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
3.失业人员同意借出个人档案的授权书(或证明材料);
4.单位借用档案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借用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档案借用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档案。)
(三)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在档案保管期间,如需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的,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如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死亡、失踪或逃亡,失业人员亲属需依据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人须与失业人员有亲属关系),可向保管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3.要求出具该证明的单位介绍信。
(四)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失业人员在档案保管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情况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申请单位派专人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咨询电话:8439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