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海珠区就业中心]档案的转出、转递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8:18 来源:本网
分享到:
浏览量:-

一、主要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1号)。
二、受理条件
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并自愿将个人档案提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30日内,派专人携带以下资料提取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1.用人单位调档函;
2.提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需委托其他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专业机构保管档案的,由档案接收机构派专人提取失业人员人事档案,除提交上一条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三)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因户籍迁移(市内)需跨区转递档案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原户籍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咨询电话:84398599。)

附件: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