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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就业中心]海珠区就业创业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16 18:16: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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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文件依据
1.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
2.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领审核程序》的通知(海人社函〔2017〕86号)
3.《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18〕181号)
二、补贴项目和对象、标准、申领时间
(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招用一年内办理)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市用人单位当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分别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贴。续签合同及同一年度内多次就业的不重复补贴。
3.申领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由海珠区街道服务机构对外受理申请。
(二)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及标准:上述人员在本区范围内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其本人在所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本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内申请。
3.申领时间:每年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由海珠区街道服务机构对外受理申请。
(三)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
2.补贴条件及标准:获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次,于获奖之日起2年内在海珠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纳税、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申领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由区就业中心对外受理申请。
(四)吸纳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经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创新园区等机构。
2.补贴条件和标准:上述补贴对象吸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初赛入选项目进驻,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并孵化三个月以上的,每吸纳一个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3.申领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由区就业中心对外受理申请。
(五)创业基地扶持补贴(当年度申请)
1.补贴对象: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补贴条件及标准:
(1)对当年度新增为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每新增一个给予5万元补贴。
(2)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价并通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后续服务补贴。
3.申领时间:每年10月由区就业中心对外受理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1.《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人员花名册》;
3. 法人《身份证》号码;
4. 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个人账户复印件(备注: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二)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 法人《身份证》号码;
3.如提供法人个人账户,需提供个人账户复印件(备注: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招用以下人员时按人员类别带相应资料: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三)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近期连续3个月的纳税凭证;
(四)吸纳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1.《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海珠区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3. 项目团队与基地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创业基地扶持补贴
1.《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创业团队)名册》。
四、办理部门和联系电话
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的单位,请携带上述申领补贴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海珠区街道服务机构办理(详见海珠区街道服务机构(补贴申领)一览表)。
申领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吸纳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咨询电话:34384580)、创业基地扶持补贴(咨询电话:34381261)的单位,请携带上述申领补贴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海珠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2楼)。
五、温馨提示
1.所有资料须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中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是指申领人在申领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以及毕业证(学位证)颁发日起至补贴申请日不超过5年。
3.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资料若有变动,请及时到业务窗口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4. 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是指3、6、9、12月。
5. 敬请各单位携带公章按时按期提交补贴申请,逾时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