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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 17:33:24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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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23〕14号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高翔、李利,联系方式:84398108)



附件

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 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2.6 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2.1 信息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2 先期处置

  3.3.3 应急响应

  3.3.4 指挥和协调

  3.3.5 响应措施

  3.3.6 社会动员

  3.3.7 响应升级

  3.3.8 信息发布

  3.3.9 应急终止

  3.4 后期处置

  3.4.1 损害评估

  3.4.2 事件调查

  3.4.3 善后处置

  3.4.4 总结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医疗卫生保障

  4.7 治安保障

  4.8 保险制度

  4.9 机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教培训

  5.2 预案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 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3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组组成

  7.4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明白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海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海珠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空气重污染事件按照《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按照《海珠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按照《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处置,辐射污染事故按照《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 预案体系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本预案属于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

  (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海珠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事故灾害类其它涉环境问题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方案等。其中《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同时也是《海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海珠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海珠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属于特定区域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指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5.3 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1.5.4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共同组成。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各街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街道办事处确定。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气象局、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珠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导、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负责800兆数字集群应急通信保障。

  (2)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协助上级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食品、药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调运供应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

  (5)区科工商信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抢修通信线路、基站和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协调有关商贸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街道妥善安置受影响群众。

  (7)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质的应急运输工作;配合做好安全转移污染源工作和与因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9)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协调水文监测和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农业生态修复;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11)区文广旅体局:配合区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的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负责协调调度所属专业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4)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稽查事件单位的经营证照,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15)区城管和执法局:参与由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清理事件现场。

  (16)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组织专业力量负责防爆事故的应急处置,并配合消防等应急部门开展灭火、防化等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协助海珠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7)区规划资源分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

  (18)区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消防工作,包括现场火情的监测和戒备,配合做好事故现场以灭火为主的次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0)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以及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21)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发动群众对环境事件实施监督和举报;协助做好受环境事件影响群众的应急救援和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

  (2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珠供电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履行综合协调机构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各科室、市生态环境局海珠环境监测站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7)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8)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9)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 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络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区应急指挥部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4.1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4.2公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4.3饮用水安全及地表水环境污染防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水质监测。

  2.4.4重大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

  2.5 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尚未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实时移交现场指挥权。

  区现场指挥部负责决定、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理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6 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7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组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和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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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要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监测预警

  3.2.1 信息监测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3.2.2 预警

  3.2.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者解除。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及时接收来自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

  (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2.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街道专职环保员队伍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街道专职环保员队伍、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区相关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时,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3.3.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1.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3.1.3 需上报情况的信息处理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涉及重金属(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市外办依据《广州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3.1.4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时,应当及时向相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域的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3)按照区政府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3.3.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工作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街道专职环保员队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下辖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有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涉及其他区或区内相邻街道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3.3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三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四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3.3.1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在省、市政府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3.1 四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街道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7)必要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3.3.4 指挥和协调

  3.3.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四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预警级别以下(一般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进入三级响应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进入一、二级响应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3.3.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邀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理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3.3.5 响应措施

  3.3.5.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现场指挥部会同区公安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的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3.5.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和周边敏感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6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3.7 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海珠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或其他市、区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3.3.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种类、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新媒体发布、组织专家解读等。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发布。

  3.3.9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自行撤销。

  一、二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

  三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

  四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现场工作组的意见,决定应急终止或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3.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4.3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4.4 总结评估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1)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过程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实践,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响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予以修订。

  (4)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继续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演变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进行督查。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区、街道要依托区应急管理局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可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应急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4.3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民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质储备,保障应急物质、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要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并加强对海珠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通信保障

  区科工商信局牵头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5 交通保障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4.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4.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 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相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9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环境事件。

  5 监督管理

  5.1 宣教培训

  区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2 预案演练

  区、街道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和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解释。

  6.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府办函〔2018〕152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2.1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2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地质、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给排水、损害评估与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3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2.4 调查处理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2.6 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园林绿化局〕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珠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分公司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经费、通信、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7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文广旅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及舆情发布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上报新闻及舆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舆论动态,加强媒体、移动新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8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3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组组成

职责

职务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一名负责同志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发改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科工商信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文广旅体局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城管和执法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规划和资源分局局长

区气象局局长

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队长

赤岗街街道办主任

新港街街道办主任

昌岗街街道办主任

滨江街街道办主任

素社街街道办主任

江南中街街道办主任

海幢街街道办主任

南华西街街道办主任

龙凤街街道办主任

沙园街街道办主任

南石头街街道办主任

凤阳街街道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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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片2.png

7.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明白卡


事故状态

企业违法倾倒(或违法偷排),对水体造成影响

应急救援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做好事件信息报告。

区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源水水系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分排查可疑污染物,并估计排污量;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如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开展初步调查。监测人员采集水、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等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分析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江河速度、江河湖库断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设点开展监测,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

区公安部门

对违法企业负责人进行控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水务部门

对水流速度进行监测,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必要时,关闭水利工程水闸进行截污;做好水利应急调度和饮用水的供给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

及时组织救治受污染影响人员;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监测。

区其他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预备应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区应急专家组

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24小时值班电话:84398108

事故状态

企业危险化学品泄漏(如因安全生产事故或火灾事故导致)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做好事件信息报告。

区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现场应急监测,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采用堵(封闭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撒(抛撒中和作用粉末在泄漏点的周围)、喷(喷洒酸碱在泄漏部位)、稀(大量水稀释)等方法,指导事故企业严防污染扩散。对可能产生液态污染物和洗消废水的突发事件必须封闭雨水排口,收集污染物转运至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修筑围堰进行封堵。协调消防、防化部门做好污染洗消。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

区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事故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切断污染源。及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区消防救援部门

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区公安部门

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卫生健康部门

及时组织对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救治。

区其他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预备应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区应急专家组

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24小时值班电话:84398108

事故状态

交通事故导致车载化学品泄漏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做好事件信息报告。

区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现场应急监测,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未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在消防部门进行水雾洗消的同时,应指导其对消防水进行收集,修筑围堰,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的洗消药剂,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事故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

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组织路政部门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消防救援部门

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区公安部门

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卫生健康部门

及时组织对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救治。

区其他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预备应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区应急专家组

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24小时值班电话:843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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