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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珠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87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12 16:18: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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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的建议》(第87号)收悉。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综合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我局同意您提出的明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和具体衡量标准,使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依法依规做好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的建议。

国务院发布的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中均提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条文。

为明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约请海珠区民政局、海珠区财政局、海珠区统计局的相关人员到我局就明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研究,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上述三个职能局发出《关于征求人大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征求会办意见。海珠区民政局的会办意见提出:该局日常工作中所使用标准为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州市最低生活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统一。海珠区财政局的会办意见提出: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的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我区的实际情况以及财力,测算有关指标作为具体衡量标准。海珠区统计局的会办意见提出:1、广州市统计局及该局均没有对“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的权威性解释条文;2、根据该局的工作职能,可以参照广州市统计局相关做法提供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这两项指标数据供有关部门参考和决策。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下发《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的函》中所明确指出:“平均生活水平”主要通过收入、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确定。衡量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需要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将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就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产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社会优待,以及优抚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进行比较,作为确定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

综上所述,“平均生活水平”是个总体的、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硬指标”和“软指标”。其中,收入、支出等“硬指标”,可以通过货币来量化。但是,文化、教育、卫生、治安状态等“软指标”,则无法进行量化。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以及广东省和我市均未制定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量化标准。从广州市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的生活现状来看,抚恤优待人员在享受当地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公共社会保障的基础上,还叠加享受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或优待金等优抚生活保障、优抚医疗保障等待遇,有的还享受交通优待、住房优待、子女教育优待、就业扶持。当前,广州市已建立起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以确保其生活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我局也将持续关注抚恤优待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以逐步推动完善“平均生活水平”的测算方式。

感谢您对我区抚恤优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18日

(联系人:伍胜威;联系电话:3195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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