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无证养生护肤造型店(经营者:刘兵 身份证:430722***********2)
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李彩霞、谢玉茹等18名员工的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4〕第14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员工工资,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 询问笔录,员工欠薪明细 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处罚裁量档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9号 邮编:510240
联系人: 黄先生 电话:020-84250956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